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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民眾必須上法院打官司,你的夥伴、盟友極可能就只有身旁的律師。這時候,民眾應該要如何與律師配合,才能司法面前爭取最大利益?曾任檢察官11年的律師林俊峰認為,如果民眾必須要上法院,最好把律師當成解決問題的「專業人」,雖無法事事解決,但能協助你求得最大的利益、最小損害,「律師會盡量幫你找到一個出路、得到一個最佳的解決」

打官司找律師 主要為3件事

曾任檢察官11年的林俊峰,曾任職台東地檢署、新北地檢署,更獲法務部選送赴美進修績優檢察官,6年前,他辭去檢察官工作,轉任律師。

林俊峰律師認為,民眾找律師無非是想要請教專業意見,就像民眾生病去看醫生,想找個專業諮詢,尋求治療。根據他多年的司法實務經驗歸納出民眾找律師想知道的主要是為三件事,第一,想知道這個問題事實的發展是怎麼樣?第二,就現有的情況、所掌握的事證對我是否有利?第三,可以期待的結果是怎麼樣?
 
他認為,民眾如果想知道自己的官司會怎樣發展或是最後會是怎樣結果,就要盡可能的把事情過程、原貌說清楚,讓律師知道、瞭解、判斷,因為當事人與律師基本上處在一個信賴關係,民眾找律師時最好能提出證據,不能只是「空口說白話」如果你講一個事情,但沒有搭配證據,就只是一個說法,有搭配證據,那才是個事實。」、「當然是盡可能的啦,也不可能說叫你把所有的秘密掏心掏肺都說出來。」
 
若當事人只在胡扯、瞎掰,連律師都難以相信他所說的,林俊峰認為,「這要如何能讓檢察官、法官相信?」雖說檢察官、法官對於被告有利、不利都要調查,但當面對一個說話無法讓人相信的人,當然會往對你的不利點去調查。

對律師不坦白 事後補救很辛苦
 
不過,法院開庭瞬息萬變,身經百戰的林俊峰也曾遇到措手不及的狀況,有時是當事人開庭時過於緊張,支支吾吾不知如何回答,反而讓他的說法變得前後矛盾,無法自圓其說;另一種則是「當事人只說了80%的事實,但卻被法官或檢察官掌握到而訊問出來(剩下的20%),身為律師,也只能在法庭上看著他,他則看著我,兩人大眼瞪小眼。」
 
林俊峰無奈地說,畢竟,當事人事前沒說有過這段事實,也沒提供相關事證,可以讓律師來幫他爭取最佳利益,而在法庭上被這樣質問,律師通常也不知如何是好。他不諱言說,「有些當事人會選擇講片面有利的事實,對於他不利的則會輕描淡寫,甚至隻字未提,如此事後要補救就會相當辛苦。
 
林俊峰以多年的經驗指出,訴訟結果不一定僅有輸贏,有時就是一個大家可以接受的結局,例如民事案件中原告請求100萬元,被告原本不想付任何錢,可是在漫長的訴訟過程,雙方願意各退一步而以50萬和解,就可以避免積年累月的訟累、精神上的疲憊,而最常見的就是車禍案件,當事人會採取一個妥協方案。
 
如果遇到明顯有罪的當事人,卻堅稱自己無罪,怎麼辦?林俊峰說,若當他看完了卷證資料,發現當事人看起來就是有罪,譬如酒駕,明明酒測值已經是1.0、1.2了,他就會明白跟當事人說,無罪可能性很低,希望當事人能在偵查中坦承,表示懺悔,檢察官可能會姑念他沒前科,只是一次晚上應酬或朋友聚會,犯後態度良好而願給緩起訴,他說,這些他都會分析給當事人聽。
 
但如果當事堅持不要人生有汙點,不希望有前科,要獲得無罪,林俊峰表示,律師畢竟不能違背當事人意志,如果已經跟當事人分析很久,而他仍堅持要作無罪答辯,也只能跟他說會盡最大的努力,爭取最好的結果。

被批「魔鬼代言人」 是職業的無奈
 
當然民眾也有可能會因為檢察官被司法警察誤導,或對被告有利事項沒去查,或對法令解釋沒完整蒐集,或出於行政法規缺漏等等而被起訴,林俊峰說,這時他會慢慢從給法院的答辯狀中提出事證,引導法官進入情境,中間再經過函詢、調查事證、交互詰問證人等過程,來讓法官相信說被告可能真的是無辜、被誤會,如此才會有判無罪的機會。
 
至於他最怕的當事人類型,就是一來就問律師說:「有沒有認識那位司法官,能不能幫我打通一下關節?」林俊峰強調,「其實現在的司法環境並不是大家誤以為很黑暗、不公的,司法人員會去亂搞、拿錢的」,因此如果當事人劈頭就想要他去「打通關節」,他都會建議他去找別人。
 
外界常常批評律師是「魔鬼代言人」,林俊峰表示,「這是職業的無奈,就跟醫生面對剛打死人的受傷槍擊犯或搶匪,要不要去急救是一樣?」他說,《刑事訴訟法》有「無罪推定」原則,在被告被判有罪之前都是無罪的,且就過去的案例來說,也有被判很多次極刑的案件,後來再審或非常上訴後改判無罪的,而這過程中,擔任辯護的律師也常被指責是魔鬼代言人!他因此認為要以平常心看待,民眾應該要思考,即使這個人犯了錯,是否應受該嚴厲的處罰?

林俊峰律師舉例說,曾經有丈夫為了保護孕妻打死了來家中行竊的竊賊,竊賊或許不像先生那麼值得同情,但他可能出於家境清寒才去偷竊;或先生打死的那個人,其實每天都是來勒索,另外有些弒父案件,剛發生時民眾可能會覺得說怎可已殺死自己的爸爸呢?但如果是因為爸爸長期虐待媽媽呢?
 
他認為,事情不能只看表面,即使他做的事是錯的,但是律師要幫他找到解決方式,是否讓法官知道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也有可憐的地方,而這是「律師可以盡到力,幫到忙的地方。」至於一些很明確的殺人案件,律師分析背後沒特殊原因,往往就比較不會去接受委任,避免落入爭議,這也是可以理解的。
 
外界總覺得律師多金,收入比檢察官、法官優渥,但林俊峰表示「不一定」,因為律師終究沒有退休金保障,收入不穩定,「今天賺的就是在『存』一桶水,退休就沒了」,加上每年律師錄取人數多,競爭激烈,且司法院現在推行刑、民事訴訟金字塔制度,無形中減少很多案源,因此律師收入遠不像司法官平穩,且法律有地域性,律師很難跨國執業,不像醫師無國界,只要取得其他國家認證執照就可以執業,因此律師真的沒有外界想像的輕鬆。(孫友廉/新北報導)

◎林俊峰律師小檔案
◎年齡:44歲
◎學歷: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美國康乃爾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經歷:司法官訓綀所第39期結訓
         新北(板橋)、台東地檢署檢察官
       法務部選送赴美進修績優檢察官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常訓講師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替代役秘書
    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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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林先生問:
法院強制執行時所扣押的薪水額度,是如何計算?相關規定是否有法律條文可做為依據?我在工作單位被扣薪是以薪資的毛額計算,而且已經被強制扣薪快5年。另請問警察單位的超勤加班費,警政署明文規定為非固定薪資及津貼,這可列入扣薪的範圍嗎?

 
律師溫令行答: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債務人的薪資在維持債務人和共同生活的親屬所必需的範圍內,是不能強制執行的。實務上法院常直接推定薪資的2/3,是維持生活必需的額度,所以才會定下扣薪1/3的標準。但此標準並不是法律上的明文規定,所以在不同的個案,還是可能會因薪資數額、扶養家屬的人數而不一樣。
 
法院核發執行命令,通常會載明扣薪的範圍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與加班費等,有些個案的執行命令上還把薪資和獎金分開,薪資扣1/3、獎金扣3/4,但無論如何這些扣薪比率,都是法院用前面提到「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條件來認定的。

依 《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37期》討論結果來看,公保費、福利互助金、健保費、公務人員每月應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等,雖然都算是「維持生活所必需」,但原則上執行法院仍會依扣除前薪津全額的一定比率,發出扣押及收取命令,讀者認知恐怕跟實務見解並不相符,不過如果債務人有異議,法官都會就個案情形,斟酌是 否調整比例。(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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