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ov 26 Mon 2018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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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23 Fri 2018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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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22 Thu 2018 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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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14 Wed 2018 21:24
~與律師同行~上法院打官司不求人,律師給你最中肯建議。
當民眾必須上法院打官司,你的夥伴、
打官司找律師 主要為3件事
曾任檢察官11年的林俊峰,曾任職台東地檢署、新北地檢署,更獲法務部選送赴美進修績優檢察官,6年前,他辭去檢察官工作,轉任律師。
林俊峰律師認為,民眾找律師無非是想要請教專業意見,就像民眾生病去看醫生,想找個專業諮詢,尋求治療。根據他多年的司法實務經驗,歸納出民眾找律師想知道的主要是為三件事,第一,想知道這個問題事實的發展是怎麼樣?第二,
他認為,民眾如果想知道自己的官司會怎樣發展或是最後會是怎樣結果,就要盡可能的把事情過程、原貌說清楚,讓律師知道、
若當事人只在胡扯、瞎掰,連律師都難以相信他所說的,林俊峰認為,「這要如何能讓檢察官、法官相信?」雖說檢察官、法官對於被告有利、
對律師不坦白 事後補救很辛苦
不過,法院開庭瞬息萬變,身經百戰的林俊峰也曾遇到措手不及的狀況,
林俊峰無奈地說,畢竟,當事人事前沒說有過這段事實,也沒提供相關事證,可以讓律師來幫他爭取最佳利益,而在法庭上被這樣質問,律師通常也不知如何是好。他不諱言說,「
林俊峰以多年的經驗指出,訴訟結果不一定僅有輸贏,
如果遇到明顯有罪的當事人,卻堅稱自己無罪,怎麼辦?
但如果當事堅持不要人生有汙點,不希望有前科,要獲得無罪,林俊峰表示,律師畢竟不能違背當事人意志,如果已經跟當事人分析很久,而他仍堅持要作無罪答辯,也只能跟他說會盡最大的努力,爭取最好的結果。
被批「魔鬼代言人」 是職業的無奈
當然民眾也有可能會因為檢察官被司法警察誤導,
至於他最怕的當事人類型,就是一來就問律師說:「
而外界常常批評律師是「魔鬼代言人」,
林俊峰律師舉例說,曾經有丈夫為了保護孕妻打死了來家中行竊的竊賊,
他認為,事情不能只看表面,即使他做的事是錯的,
外界總覺得律師多金,收入比檢察官、法官優渥,但林俊峰表示「不一定」,因為
◎林俊峰律師小檔案
◎年齡:44歲
◎學歷:台灣大學法律系學士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
美國康乃爾大學法學院訪問學者
◎經歷:司法官訓綀所第39期結訓
新北(板橋)、台東地檢署檢察官
法務部選送赴美進修績優檢察官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常訓講師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署長替代役秘書
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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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v 14 Wed 2018 21:08
何謂債務協商?欠債務遭法院強制扣薪,到底要被強制扣薪多少?
網友林先生問:
法院強制執行時所扣押的薪水額度,是如何計算?相關規定是否有法律條文可做為依據?我在工作單位被扣薪是以薪資的毛額計算,而且已經被強制扣薪快5年。另請問警察單位的超勤加班費,警政署明文規定為非固定薪資及津貼,這可列入扣薪的範圍嗎?
律師溫令行答: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債務人的薪資在維持債務人和共同生活的親屬所必需的範圍內,是不能強制執行的。實務上法院常直接推定薪資的2/3,是維持生活必需的額度,所以才會定下扣薪1/3的標準。但此標準並不是法律上的明文規定,所以在不同的個案,還是可能會因薪資數額、扶養家屬的人數而不一樣。
法院核發執行命令,通常會載明扣薪的範圍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與加班費等,有些個案的執行命令上還把薪資和獎金分開,薪資扣1/3、獎金扣3/4,但無論如何這些扣薪比率,都是法院用前面提到「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條件來認定的。
依 《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37期》討論結果來看,公保費、福利互助金、健保費、公務人員每月應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等,雖然都算是「維持生活所必需」,但原則上執行法院仍會依扣除前薪津全額的一定比率,發出扣押及收取命令,讀者認知恐怕跟實務見解並不相符,不過如果債務人有異議,法官都會就個案情形,斟酌是 否調整比例。(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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