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林先生問:
法院強制執行時所扣押的薪水額度,是如何計算?相關規定是否有法律條文可做為依據?我在工作單位被扣薪是以薪資的毛額計算,而且已經被強制扣薪快5年。另請問警察單位的超勤加班費,警政署明文規定為非固定薪資及津貼,這可列入扣薪的範圍嗎?

 
律師溫令行答: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債務人的薪資在維持債務人和共同生活的親屬所必需的範圍內,是不能強制執行的。實務上法院常直接推定薪資的2/3,是維持生活必需的額度,所以才會定下扣薪1/3的標準。但此標準並不是法律上的明文規定,所以在不同的個案,還是可能會因薪資數額、扶養家屬的人數而不一樣。
 
法院核發執行命令,通常會載明扣薪的範圍包括薪俸、獎金、津貼與加班費等,有些個案的執行命令上還把薪資和獎金分開,薪資扣1/3、獎金扣3/4,但無論如何這些扣薪比率,都是法院用前面提到「維持生活所必需」的條件來認定的。

依 《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37期》討論結果來看,公保費、福利互助金、健保費、公務人員每月應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等,雖然都算是「維持生活所必需」,但原則上執行法院仍會依扣除前薪津全額的一定比率,發出扣押及收取命令,讀者認知恐怕跟實務見解並不相符,不過如果債務人有異議,法官都會就個案情形,斟酌是 否調整比例。(鄧玉瑩/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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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60409/832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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